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取得签证确认。
第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施工现场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与合同内容、勘察设计文件不一致时,需要调整施工组织方案,应及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或工期调整的依据。
第三,对在施工图、竣工图或设计变更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取得签证确认。
第四,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事项(比如工期顺延、工程量变更、材料变化等)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取得签证确认。
第五,其他需要签认的情形。